释义 |
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无偿保管合同与有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 1、有偿保管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无偿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生效; 2、性质上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3、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一般过失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时负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