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 |
释义 |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要件,包括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真实意思表示、交付保管物、约定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法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的合同。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保管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管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在保管合同中,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才能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达成合意。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包括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重要信息。此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最后,保管合同应当经过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方式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在满足了上述生效要件后,保管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才能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保管物交付、返还事项约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的合同。在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中,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行为视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根据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物品交付时成立,除非另有约定。保管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书面形式确认。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保管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方能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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