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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辩护取证如何进行
释义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律师会见的权利和内容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二、刑事指定辩护中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第5条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条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之谓。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都必须证明。第7条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之谓。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此事项仅须释明即可。第8条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举证、抗辩等情形,适时告知当事人行为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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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