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房产证如何办理? |
释义 |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如涉及受让的,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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