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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释义
    一、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查封、扣押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行为中的一种取证手段、一个环节,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
    2、期限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方式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就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负有保管义务,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但不改变其占有。查封、扣押是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二、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相同之处:
    1、均对当事人的财物造成影响,其使用权或者处分权受限;
    2、均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均需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付当事人;
    4、均为有期限的暂时性措施,最后应作出处理决定。
    三、证据保存的相关规定:
    1、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
    3、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4、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5、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四、扣押的步骤: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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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