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住院费用报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6号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定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桂林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桂林住院费用报销办理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6、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8、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9、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