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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差异及特点
释义
    破产清算与重整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原因、申请时间和申请主体。破产重整需要法人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而破产清算则是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的前提下提出。重整申请时间可以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而破产清算则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股东。
    法律分析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程序与实施的不同
    破产清算与重整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它们在法律程序和实施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产的变卖和债务的清偿,以解决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问题。它通常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置。而重整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状态下通过重新组织和重建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继续经营。重整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并由专业的重整管理员进行实施。总的来说,破产清算更注重债务的清偿,而重整更注重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债务的重组。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企业在面临破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语
    破产清算与重整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它们在申请原因、申请时间和申请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破产清算注重债务的清偿,而重整则更注重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债务的重组。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处理,以实现债务偿还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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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