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 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