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部门办理农民失地证?里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民失地证需要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农民失地证可以帮助农民以后拿失地补助和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哪些部门办理农民失地证?里办? 法律分析:农民失地证需要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农民失地证可以帮助农民以后拿失地补助和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哪些部门办理农民失地证?在里面做? 农民失地证需要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农民失地证可以帮助农民以后拿失地补助和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失地农民交一万七死亡有补偿吗? 失地农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一般是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并不看原本的户籍,失地也无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想知道失地农民的失地,是指失地,还是什么 一、失地农民如何认定1、失地农民的认定方式如下:(1)失地农民成立的首要条件是政府征收了自己的承包地,从而导致自己失去部分土地或者全部失去土地;(2)政府没有征收自己的承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没有土地的农民不能认定为失地农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失地农民可获得哪些补偿失地农民可获得以下补偿:1、征地补偿,农村耕地被征用的补偿大概可以分为三项,即土地征用补偿、青苗补偿、家庭户口安置补偿;2、社会保险补偿,符合条件可享受到免费享用农村医保,享受低保补贴,免费领取养老保险金。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程序如下:1、准备登记的合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如出让合同等;2、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等级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3、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4、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则登记造册,并发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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