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何意义?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指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如何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人员就具有选举权,反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没有选举权。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的标准是看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了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哪几项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对哪些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类型,具体如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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