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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
释义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征收人均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年代久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2、谁有权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和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致,是同一个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已有明确规定。
    3、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决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3)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4)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5)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6)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7)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8)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4、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4)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6)停产停业损失;
    (7)搬迁期限;
    (8)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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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