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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逃在法律上是否有罪?
释义
    网逃在法律上是否有罪无法确定,要经法院判决。
    法律上如何认定一个人有罪
    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有罪,主要是看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的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虽然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施诈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1]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什么是在逃犯罪嫌疑人?
    关于什么是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在逃犯罪嫌疑人?
    1、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但是这名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还没有到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刑拘在逃处理:
    (1)犯罪嫌疑人刑拘在逃的,公安机关不停止对其犯罪的侦查。
    (2)系共同犯罪的,其他同案犯已经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先就该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
    (3)对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出协查通过、通缉令,并实施网上追逃。在此期间内,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该犯罪嫌疑人的,即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并通知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
    二、 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拘留吗?
    1、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被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一定会被起诉。
    如果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认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了被拘留的条件,可以出示拘留证将其拘留。如果认为满足了逮捕的条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在逃,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
    相关内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2000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掩饰、隐瞒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影响量刑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掩饰、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挂网逃几年了也没什么事是否合理?
    是否会被判刑,则最后要看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最后就要被法院判刑,否则就不会判刑。
    在诈骗公司上班有罪吗
    在诈骗公司上班是否有罪要根据该人是否知情和诈骗数额来判断。有证据证明该人对公司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该人不应受到处罚。
    该人对公司的诈骗行为知情,且积极参与的,就构成诈骗。经该人手诈骗的金额不能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经该人手诈骗的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对该人定罪量刑。
    网络赌钱有罪吗?
    网络赌博是犯法的。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该内容由 徐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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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