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经营中职务侵占成立吗 |
释义 | 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指的是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所以合伙经营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有何基本特点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点如下: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不仅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且能使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仅指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还应包括由本单位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财物。从法条词义理解,其中“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并没有予以明确。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从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单位就应对财产所有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质仍是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仍属“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满足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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