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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客观要件
释义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
    (2)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3)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一、公司给客户回扣是否违法
    公司给客户回扣有可能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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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