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国有公司、企业的子公司(包括参股或控股)中非母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第四,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五,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