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
释义 | 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其本身的性质决定。机关法人对其独立经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行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行使。国家对机关法人的经费拨款,都是按预算支出进行的,机关法人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货币额度用款。 机关法人必须承担其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也包括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机关法人清偿其合同债务吋,应以其全部独立经费负责,而不应受经费支岀项目的限制;机关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 对于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实践中有以下儿个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与机关法人的业务活动无关。这种活动往往是利用党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和实际握有的权力,在与一般经济组织极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因而它大大削弱了国家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了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闰家利益,同时也形成了一些仗势谋利的企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正式发出通知,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2.机关法人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国家机关向企业、农村社队和公民个人摊派、集资、收费等,如果是依照法律或同家计划进行的,属于一种行政活动,否则就是一种民事活动。而这种活动必须尊重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意愿,不能利用_家机关的行政地位和行政权力强行或半强行性地进行。至于利用摊派财物用于购买轿车、建办公楼、发奖金等与群众无关的支出,更厉于勒索性的违法行为31985年10月,中共中央、闻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叫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和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向企业乩摊派的通知》以及此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对这种行为都作过三令五屮的禁止。 3.机关法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经费。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各种挪川经费、乱上建设项目、修建楼、堂、馆、所,违反规定标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买高级汽车、川公款馈赠礼品和宴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行政法上来说,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民法上说,也是机关法人滥州其财产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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