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的认识指示提单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示提单通常出现在海上运输关系当中,该提单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通常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给第三人,并且该中转让关系不需要经过承运人的许可,与合同不同的是,合同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都生效,并且会在提单签发之前就发生效力,而指示提单则可以由一方单方面签发。 一、正本提单的概念 是指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正本提单上要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正本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五份的,以便托运人遗失其中一份,可凭其他各份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此提单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单证。提单上要注明“正本”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二、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权利一般是指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股票等,如果合同权利具有可变现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四百四十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提单转让有哪些情形 提单转让主要有下列情形: 1、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2、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就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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