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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质押强制登记么
释义
    专利权质押是需要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一、不予登记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和商标质押类似,有能成功质押,自然也会出现不予登记的情况,以下就是常见的10个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2、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3、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5、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7、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8、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9、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10、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二、专利质押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同一专利权设有多个质权,应依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质物在先顺序质权人实现质权以后,后顺序质权人仅就出卖质物后的价金之余额取得物上代位权,从而优先受偿,依此类推下去。但是,如果是实现专利权质权,专利权为实施许可权,则可就专利权之实施许可继续担保后顺序质权人。这也是专利权可重复利用之特征的体现。
    第二,流质契约的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债务人或出质人的保护,《暂行办法》第8条第8款也明令禁止,这实际上是对在担保物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出质人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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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