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
释义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1、新颖性: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新专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对通过摹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另外,新专利法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等; 2、实用性: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不能脱离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具备工业实用性;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践中有时出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商标权的客体进行专利申请,如工艺美术作品和商标标识设计等。为此,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在先权利应该是申请日前已取得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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