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一般是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后,将材料送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一、提取人到本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xx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填写“提取凭证”,一至五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签章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名,并留办公室联系电话,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时核实; 三、提取人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填写的《xx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于周二或周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本地新购商品住房的须先将材料复印件送至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待与房产部门核查后通知提取人。 提示:首先是本人填写提取表格,并将材料上交给单位,在经过单位审核后,将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材料一并送到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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