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物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如下: 1、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2、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3、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