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