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抚养子女一方不能私自改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离婚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