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辞职的补偿标准 |
释义 | 1.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合同期满后开始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不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解除劳动合同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4种: 1.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辞职 3.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 4.经济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2种: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2)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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