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一、人流不干净是不是医疗过失 人流不干净一般是医疗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视为医疗过失。医疗程序主要是指使用药物、患者医疗、输血医疗、病情通知、看护病患、注射、手术等。 二、医务人员如何在纠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医务人员可以利用积极的举证行为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排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医生外出会诊发生医疗事故谁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如果属于该种情形,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确定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