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见如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1、行为的主体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或者是具有资格的但是违法吸收的。2、行为的对象是公众,指的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3、行为的方式是未经批准,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果是家庭成员吸收资金的则不构成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