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抵押手续,支付首付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抵押手续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抵押手续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抵押手续,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根据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婚前办理抵押付款的一方继续履行抵押合同为宜。根据这一判断思路,剩余的按揭债务是婚前支付按揭首付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