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原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一般清算是指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属于普通清算。特别清算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而是由法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与和监督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