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如下: 1、购买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2、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