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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土地出让金时认定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
释义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和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有哪些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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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