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
释义 | 1、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一、刑事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刑事证据主要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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