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些条件下需要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 |
释义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人 (一)符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居住,本市乡镇常住户口连续三年,申请所在地乡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 (2)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上述规范上调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7、2万元(含 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出售和赠与,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除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养或抚养联系,主要包括以下联系人: (一)恋人(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弟、姐妹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兄弟、妹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70岁以上的白人(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中对其承担法定赡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和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起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和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处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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