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申请安置房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上海常住户籍。(3)具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4)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上海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上海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上海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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