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网络诈骗未遂的司法实践与认定依据 |
释义 | 电信网络诈骗未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判断情节严重与否,参考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包括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达到一定数量或手段特别恶劣时,可定罪处罚为诈骗罪(未遂);公安机关会严厉打击诈骗行为,对未遂诈骗可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未遂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诈骗罪的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未遂的定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二)“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近几年也会有不少的不法分子会利用隐瞒或者欺骗等方式来进行诈骗行为,诈骗不仅会侵犯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安机关会严厉处置此类行为,如果在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没有得逞导致诈骗未遂,也可以从轻处罚。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未遂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时也应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但可参照《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定罪处罚。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一定数量或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对未遂行为也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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