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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
释义
    不可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因为租赁到期,没有续租的情况下,就已丧失了房屋使用权,同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出租人。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一、哪些房屋不能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四)、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五)、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转租人先买权的竞合,双方优先权的顺位问题
    如果几个先买权共存于同一标的,且权利人都主张该权利,某一权利的行使必然排斥其他权利的实现,就会产生先买权的竞合问题。
    (一)对于承租人、转租人先买权,先要澄清次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及转租人是否丧失先买权的问题。《民法典》第716条规定之转租,系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未涉及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此,先买权之于次承租人的享有和行使,遂成为一个实践中的棘手难题。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在于对《民法典》第726条进行扩张解释,也就是判断该条所称的承租人能否包括次承租人在内。与共有、典权、合伙等法律关系相类似,承租人先买权的制度设计指向的是维护财产流转的有序和高效,换言之,先买权虽发生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的关系中,可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却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
    在转租关系中,承租人作为转租人将房屋转移给次承租人占有,使次承租人形成对所租房屋的一种特殊依赖或者生产和生活上的便利。因之,赋予次承租人先买权有利于所租房屋的安定性和高效使用,较为符合立法本意。故此,次承租人应包括在享有先买权的“承租人”涵义之内。
    (二)次承租人享有先买权是否就意味着承租人丧失了该项权利
    先买权是一种从其产生之初就与物的占有和使用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转租形成了承租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之脱离,导致租赁权的虚拟化,这会导致不少人误以为承租人的先买权也一并移转给了次承租人,而不再享有先买权。
    澄清这一误解的关键,在于区别“转租”与“租赁权转让”这两个概念。转租,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所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并不退出租赁关系,在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这与租赁权转让后承租人完全退出租赁关系,不继续享有租赁权完全不同。
    引申言之,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未由于转移而解除,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可以在转租期满后加以恢复,并且还要为次承租人对转租房屋的损坏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得知,转租后的承租人依然享有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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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8: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