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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审查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中止审查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起诉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中止审查起诉条件应该放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起诉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应变更强制措施。但笔者发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合法要求,也会导致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诉讼工作,导致诉不出,退不了。实践中,一般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是“等”。这种情况下,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影响不大,而对在押的被告人就有可能造成超期羁押。这是摆在主诉检察官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除上述中止审查情况外,还应有补充规定,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程序法。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和伤害案件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后,有的被害人会要求伤残等级鉴定。而实践中,鉴定时间有的需要三个月,有的可能更长。不等鉴定结果,检察机关就诉不出去;如果等鉴定结果,则可能造成超期羁押或者反复退查迟迟不能结案。这样,不仅使检察院诉讼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且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参照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赋予检察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审查的权力:被害人或代理人要求重新作伤残鉴定的,而且在短时间内鉴定不出结果的,可以中止审查。这样既节省司法资源,又不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退查造成的案件久拖不决。
    三、审查起诉程序的特点
    (1)审查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以“审判中心主义”构建本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法的框架,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被视为从属关系,没有截然分开的诉讼阶段划分。例如英美国家将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阶段,审查起诉一般不被视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视为侦查机关,将警察机关视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监督指挥进行。这些国家不把公诉的审查和决定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作为侦查活动终结的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构成,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在实行预审制的国家,审查起诉权由法院、预审法官或者大陪审团行使。在我国,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
    (3)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对于检察权的性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英美国家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行政权,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行使公诉权。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检察权更偏重于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中止审查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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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