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 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 交强险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 责任的承担 ; 法律客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