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他人诈骗的罪犯 |
释义 | 教唆他人诈骗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行,教唆犯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诈骗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三个层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教唆别人去诈骗会被怎样 教唆他人诈骗,那个教唆者犯了犯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怎么量刑 1、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刑罚程度 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与刑罚程度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刑罚程度也会有所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诈骗罪的,应当以犯罪共犯论处。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诈骗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的刑罚程度将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官的判断。 总之,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程度将根据具体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诈骗金额、手段、影响等因素。法律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结语 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将从重处罚。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各地法院、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教唆他人参与诈骗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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