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
释义 | 饮酒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是否有明确说明免责义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在条款中进行了提示,无需进一步解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只需进行提示和一般说明,无需明确解释。禁止性规定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如遇保险纠纷,建议咨询保险律师。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甲为自自有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甲的亲属B酒后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与驾驶摩托车的A发生交通事故致A死亡,B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赔偿A的家属50万元,随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对于饮酒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是否有明确说明义务? 【双方观点】 甲: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观点】 饮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对此仅有提议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已经以明显加粗放大字体的方式进行了提示,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和法律后果,甲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条可知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对该类免责条款应进行提示+一般说明,而无特别说明义务,不但要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作出标识,还应当向保险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 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司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提示,但是明确说明的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进行一般说明即可,因为如果保险人未对此进行提示和一般说明的,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结语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只需进行提示和一般说明,无需承担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以明显方式进行了提示,明确指出饮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保险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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