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我的户口是否会自动注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户口变更和离婚后户口迁移的手续。离婚当事人或户主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则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对于户口迁移到城市的情况,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离异后户籍不会自动失效。当公民因为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发现或其他原因导致户籍发生变化时,户主或本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户口变更的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户主。如果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书、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 一方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以按照判决办理分户或者迁移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除此之外,如果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女性离婚后迁出户口的条款,可以申请法院裁决。 一、户口迁移到城市的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般是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诉讼离婚户口迁移手续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如下: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户口的变更、离婚、迁移等手续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和办理,具体手续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公民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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