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具体表现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财产毁损、交通延误、停产、停业等,基于对这些损失的全部都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将是巨大的,有时责任者负担不起,势必影响其本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考虑到我国国情以及地区间经济的差异,也考虑到受害者损失与其收入、年龄、家庭等因素的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稳定性,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首次将受害人的营养费列入了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之中。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计算赔偿,赔偿金额随每年收入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这样,受害者可及时得到必要的补偿,责任者又不至于偿付不起,有利于交通事故处理,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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