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XXX派出所:本人XXX,XX年,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我和前夫XXX感情破裂XXX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码的房子属于前夫XXX所有,为此,本人必须离开那里。现在我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买了房子,在XXXX年X月XX日常实际入住X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别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码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码。希望尽快批准。申请人:(手写签名)XXXX年X月XX日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