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虽然起诉追账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不是统一规定的,但是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收费标准的时候,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因为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出收费标准以后,是要报当地物价局备案的,若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当事人也可到工商局投诉。 一、律师代理的回避情形是什么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解、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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