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堆放物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赔偿责任。若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 一、什么是堆放物损害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其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 二、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构成此要件。 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