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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哪些
释义
    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1)全资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国企吗?
    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国企。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资金是国有的,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形成的企业自然也是国有的。所以,国企的全资子公司是国企。
    同一法人的两个公司有哪些关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不代表两个公司之间必然有关系,不需要特别写明。
    实在需要可以写明各种出资构成及相关信息。
    一个法人开有两家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彼此独立经营,且没有上述关系(彼此投资或控股关系),那么,就不属于关联企业。
    分公司与子公司
    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5、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裁员的流程有哪些
    1、出现企业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需要裁员的情形;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4、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5、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6、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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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