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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如何正确认定行政诉讼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
    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
    下列团体或组织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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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