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胁迫写下借条要怎么举证了 |
释义 | 如何举证被胁迫写下借条,以及法院不支持的借条类型。被胁迫写下借条后,报案留底、找第三人作证、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可以作为证据。法院主要从双方陈述、借条形式和报警记录来判断是否被胁迫。法院不支持过期借条、赌桌借条、传销入会费借条、撕毁的借条和借条复印件。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一、被胁迫写下借条要怎么举证 (一)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二)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 (三)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二、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一)法院认定被胁迫写下借条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 1、对双方陈述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2、对借条形式的审查。 3、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二)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1、过期借条。从法律上讲,没有借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3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在3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对方讨要借款,诉讼时效未过,可以到法院起诉。 2、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传销入会费。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收取入会费让别人打下的借条,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4、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5、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结语 在面对被胁迫写下借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举证。首先,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其次,与对方沟通时,可以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还可以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在受到胁迫时进行拍录取证。此外,法院对被胁迫写下的借条会从双方陈述、证人证言审查,借条形式审查和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法院不支持过期借条、赌桌借条、传销入会费借条、撕毁的借条以及借条复印件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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