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属于环境侵权 |
释义 |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此给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时依照环境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加,造成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 第二,侵权行为判断的模糊性。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是阻却违法之事由。因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忍受限度论”、“利益衡量论”就被推出。 第三,侵权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和缓慢性。环境侵权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借助于空气、水等媒介物而作用于人体,而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此具有间接性;加害人的生产活动往往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导致侵害在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反复性。 第四,环境侵权既是私害,又是公害。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污染源的符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因此,环境侵权不仅包括私害型,而且包括公害型。 通过以上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是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独具特色的内在根基”。 一、私自炼铝会不会被判刑 私自炼铝不一定会被判刑,要看具体的情节来进行判断。 犯罪行为人没有法定许可证,私自炼铝,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情节轻微,不会判刑,但是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也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它的特点可归纳为: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另外,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企业的环境诉讼风险大大增加。何况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本来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从理论上说,污染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业或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要回代偿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很多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这意味着企业很可能不仅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实际上同时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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