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的男女同居可起诉离婚;之后同居仅为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如遇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没有领结婚证,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 (2)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对同居子女的抚养或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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