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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释义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一般公司变更税号多长时间
    一般公司变更税号需在变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一般当日可办完。具体规定如下:
    1、变更营业执照需要陪七个工作日。
    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地址变更的需要三个工作日,没地址变更当日可办完。
    3、变更完上述两项,才能变更税务登记证,当日可办完。
    4、在变更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一个月内,必须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否则罚款。
    5、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国税,别忘了还有地税,虽然打证只有一个,但是变更两个地方都要去。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个体户注销需要办什么手续?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
    →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备注:
    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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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05:16